京ICP备2023000331号-32 投诉举报:315 541 185@qq.com
一、刑事刑期是否包含本数
包含,刑法中的以上、以下、以内,包括本数。刑法中很多表示范围或者幅度的地方,都用了以上、以下、以内,如果对其含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理解,在适用法律时,就可能出现偏差。对此,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:“以上”不同于“高于”、“超过”。按照上述“包括本数”的规定,“以上”是从此开始的意思。如“二人以上”其起点就是二人,而并非要求三人或者更多的人;“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”就是有期徒刑即可以;“3个月以上2年以下”就是从3个月到2年的范围。而“高于”、“超过”则是在此之上或者多于此的意思。
二、限制加重原则并罚是否包含本数
某犯因三罪分别被判处8年、9年、10年有期徒刑,如果这里的总和刑期“以下”包括本数,则对于该犯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7年。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;如果这里的数刑中最高刑期“以上”包括本数,则该犯可能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,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。这显然是错误的,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、无期徒刑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;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主刑与附加刑以及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。如果对于举例中的多个有期徒刑采用并科原则,就没有体现法定的“限制”精神;而采用吸收原则,又无法体现“加重”的立法原意。故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予以并罚时,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也不应包括本数。
三、附加刑包括什么
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种。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。附加刑包括: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。独立适用的意思是,可以单独判处附加刑。 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:管制;拘役;有期徒刑;无期徒刑;死刑。
因此以上、以下、以内,包括本数。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,例如减轻处罚的就不一样,这时候不包括本数了。